1948年, 共10點, 因應德國納粹人體實驗而定的倫理準則
- 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
- 實驗應該收到對社會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結果
- 實驗應該立足於動物實驗取得結果上
- 實驗進行必須力求避免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創傷
- 事先就有理由相信會發生死亡或殘廢的實驗一律不得進行
- 實驗的危險性,不能超過實驗所解決問題的人道主義的重要性
- 必須作好充分準備和有足夠能力保護受試者
- 實驗只能由科學上符合資格的人進行
- 當受試者在實驗過程中,完全有停止實驗的自由
- 有科學的根據發現實驗繼續進行會導致傷害或死亡,必須隨時中斷實驗
- 風險、負擔、利益
- 易受傷害族群
- 科學性
- 倫理審查
- 隱私及保密
- 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