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監督本院人體研究參與者之權利及福祉,確保本院執行之人體研究均遵從對人的尊重、行善及正義原則,特成立本委員會。
組織: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由院長任命之。
- 主任委員一人,由受試者保護辦公室主任或直屬副院長擔任,由院長任命之。
- 委員由受試者保護辦公室主任、各人體試驗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人體試驗委員會行政中心主任、臨床試驗中心主任、人體研究保護計畫利益衝突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財務處代表等組成。
- 祕書由受試者保護辦公室之管理師擔任或主任委員指派,負責處理委員會行政事務。
- 主任委員、委員、秘書之任期,依「行政備忘錄」之公告。
任務:
- 為確保監督本院人體研究參與者之權利及福祉,監督確保本院執行之人體研究均遵從對人的尊重、行善及正義原則。
- 制定及審查人體研究保護計畫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 定期檢討行政資源(包含人力、空間及經費)執行。
- 定期執行針對研究行政及審查部門作業不遵從之監督及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