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6月27日公布
民國114年5月7日第四次修訂公布
檢視日期:民國114年5月7日
- 宗旨:
為確保本院人體研究參與者之權利及福祉,監督本院執行之人體研究均遵從對人的尊重、行善及正義原則,特設立本委員會。
- 組織: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由總院長任命之。
- 主任委員由受試者保護辦公室主任或直屬院長室主管擔任之。
- 委員由受試者保護辦公室主任、各人體試驗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人體試驗委員會行政中心主任、臨床試驗中心主任、人體研究保護計畫利益衝突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財務處代表等組成。
- 秘書由受試者保護辦公室之管理師擔任,負責處理委員會行政事務。
- 主任委員、委員、秘書任期,依「行政備忘錄」之公告。
- 任務:
- 確保本院人體研究參與者之權利及福祉,監督本院執行之人體研究均遵從對人的尊重、行善及正義原則。
- 制定及審查人體研究保護計畫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 定期檢討行政資源(包含人力、空間及經費)執行。
- 定期執行針對研究行政及審查部門作業不遵從之監督及處理程序。
- 開會:
- 會議由主任委員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 隸屬:院務會議。
- 本委員會須向院務會議摘要提報委員會重要推動工作或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