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診斷糖尿病,主要依據血糖值高低來判斷。根據1997美國糖尿病學會(Amercian Diabetes Association)訂定的標準,如果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而且要再確定一次,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1)出現糖尿病症狀三多一少 (多吃、多喝、多尿、體重減輕),加上隨機血漿糖值(無論空腹與否,測得的血糖值即為隨機血漿糖值) ≧ 200毫克/毫升
(2)空腹至少8小時靜脈血漿糖值 ≧ 126毫克/毫升
(3)75公克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 OGTT),2小時的靜脈血漿糖值 ≧ 200毫克/毫升。
若空腹血漿糖值(fasting plasma glucose, FPG)≧110毫克/毫升且<126毫克/毫升,就可診斷為空腹血糖異常(impaired fasting glucose, IFG)。
如果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2小時靜脈血漿糖值,介於140及200毫克/毫升,就可診斷為葡萄糖耐量異常(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 I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