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 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規章授權類別:丙類
民國91年9月9日公布
民國113年1月8日第六次修訂公布
1.宗旨:
基於尊重生命與維護人權,加強醫療人員專業與執業倫理,增進醫病關係,提昇醫療品質,促進醫療服務健全發展,以保障病人與家屬之權益與尊嚴,特設立本委員會。
2.組織: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由院長任命之。
- 主任委員由院長室成員擔任之。
- 副主任委員由院長室成員或彰基體系醫學倫理中心主任擔任之。
- 設置委員五人以上,應遴聘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院外委員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 委員由醫學倫理中心代表、內科部主任、外科部主任、護理部主任、社工部主任、院牧部主任、法務室代表及院外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
- 秘書由醫學倫理中心之管理師擔任或主任委員指派,負責處理委員會行政事務。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秘書任期,依「行政備忘錄」之公告。
3.任務:
- 研議醫學倫理之政策、規範及作業流程。
- 促進各專業領域之執業倫理。
- 審查有關醫學倫理之爭議案件及接受申訴。
- 提供醫學倫理議題諮詢服務。
- 規劃及推動醫學倫理教育。
- 審查特定醫療行為及器官捐贈移植案件。
- 推動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宜。
4.開會:
- 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要求,召開臨時會議。
5.隸屬:院務會議。
6.本委員會須向「院務會議」摘要提報委員會重要推動工作或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