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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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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基督教醫院 病人權利手冊2021.06.22

第一條:不分病人的疾病、性別、種族、地理位置、社經地位及年齡,每位住院病人皆能平等的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1. 本院相信每個人在上帝眼中都是獨一無二的寶貝。所以您在本院將受到最高規格的禮遇。
  2. 本院對於女性病人、男性病人所賦予的尊重是一樣的。您不會因為您的性別而受到差別待遇。您的隱私是我們最重要的責任,我們一定會盡全力來保護。
    1. 內診及隱私部位的看診、觸診時,都會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有安全獨立的診察空間。
    2. 本院設有哺乳室。
    3. 本院門診公共區域廁所由警衛組定期執行反針孔偵測。
  3. 本院對於所有的病人所賦予的尊重是一樣的,本院都將提供受到最高規格保護與服務。不會因為您的國籍、族群、語言而受到差別的待遇。
  4. 本院設有語言人才庫及相關語言翻譯機制,若您有語言溝通的困難,可向服務台聯絡,我們將儘可能為您提供語言翻譯服務。
  5. 本院對於不同社會地位、職業背景或經濟狀況的病人所賦予的尊重是一樣的,不會因而受到差別待遇。
  6. 本院對於所在縣市符合長期照護之行動障礙病人提供居家訪視服務,給予醫療照護及衛教指導。

第二條:本院醫事人員均有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以致無法辨識身分者,病人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1. 本院員工及實習生等人員均配有識別證,並要求於執勤時間佩戴之規定。
  2. 專業醫事人員如醫師、技術師及護理人員等,並同時佩戴執業執照。
  3. 本院所屬志工於院內服務時間亦要求佩戴志工證及穿著志工服。
  4. 病人於本院接受醫療服務時,若無法辨識工作人員身分,可以要求出示證件或拒絕所提供的服務。

第三條: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確認由誰來參與照護決策,且向病人或關係人解釋病情、主要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預後情形、治療可能產生的風險及替代性治療。若病人不願特定家屬知悉病人的病情,請以書面通知護理站。

  1. 本院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四條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2. 本院醫師主動向病人或其關係人解釋病情,說明包括治療計劃、相關檢查報告、預後情形、治療之可能風險及可代替性治療等。
  3. 本院由醫師說明病情時提供書面說明單張或醫病共享決策工具,使病人或其關係人更瞭解病情狀況,參與醫療過程及決策。
  4. 本院醫療團隊視病情需要,經病情說明並取得同意後安排相關檢查或治療。
  5. 對病況非預期之緊急情形,本院以病人之最大利益為醫療優先考量,且以救治病人生命為首要。
  6. 病人在充分了解醫療團隊提供之資訊後,有權拒絕接受本院之醫療建議。
  7. 本院尊重病人有徵詢第二專家意見的權利並予以協助,並不會因此而影響其醫療照護。

第四條:若病人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鼓勵病人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1. 當病人或其關係人提出醫療相關的問題或要求療程說明時,本院醫事人員一致認同,採取主動解答並詳實告知是義務與責任。
  2. 本院持續辦理提升醫師或醫事人員與病人溝通能力之教育活動。
  3. 本院醫師或醫事人員對於所提供病人的各項診察、檢查、疾病療程、手術過程與麻醉方式及新科技醫療服務等項目,都主動提供說明並引導病人發問,使病人之疑慮獲得解答。

第五條:病人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後,簽署手術、麻醉等相關同意書,才能為病人施行手術、麻醉等相關處置。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1. 本院對於需要接受手術治療之病人由醫師說明病情、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替代方案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經病人或其關係人同意後進行簽署相關同意書。
  2. 本院對於手術病人於術前確認完成相關檢查及術前評估,並安排麻醉科做詳盡的術前麻醉解說並簽署麻醉同意書。
  3. 本院對於情況緊急之病人,如急診或其關係人未能即時到院之狀況等,依醫療法規定以搶救病人性命為優先,得先為病人進行手術,相關解說及文件簽署待其關係人抵院或依法規相關程序進行。
  4. 本院對於常規性檢查,由醫療團隊成員向病人或其關係人說明檢查項目及目的,取得同意後執行。對於特殊檢查及侵入性治療,由醫師做治療計劃說明、詳細解說檢查目的及治療方式,於簽署同意書後執行。

第六條:本院於病人就醫過程中所說明之病情、健康等一切資訊,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若病人不願意讓他人得知就醫訊息,請告知本院

  1. 本院重視病人權利及尊重病人隱私,對於病人就醫之病情、健康狀況及檢查報告盡保密義務,並要求員工於公共場合不談論病人病情,對於病人隱私訂有相關措施。
  2. 本院對於病人之個人資料、病情及檢查報告本院訂有各層級之權限,非醫療團隊相關人員無法任意取得。
  3. 本院對於病歷資料的保存設有完善的空間及嚴格的使用管理,以防止資料外洩。
  4. 本院對於住院病人,於「住院一般同意書暨調查單」上徵詢是否同意公開住院資訊,對於不同意公布之病人加註「保密符碼」,在病人名單查詢之電腦系統隱藏其姓名,病房護理站亦同步執行。
  5. 本院基於尊重隱私,對於病人之就診姓名採部份隱藏。
  6. 本院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所屬醫療體系間之病人就醫資料取得必須徵得病人同意,並簽署「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才能進行傳輸。
  7. 本院依法保護病人之就醫隱私,惟因司法機關、有權機關依法要求或其他病人授權之契約(例:保險公司)時,不在此限。

第七條:為尊重您的醫療意願,本院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聲明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同意書」、撤回「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終止委任書」之表單,病人可向護理站索取相關表單。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
    1.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2.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3.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4. 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5. 末期病人或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人有權利主動要求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意願人有權利做意願上的更動提出簽署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聲明書。
  2. 病人有權利在其住院期間且個人尚能表達意願時,預先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簽具「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也可簽署「終止委任書」來終止醫療委任。
  3. 配合國家政策,本院協助民眾「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健保卡註記。

第八條: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依「病人自主權利法」,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協助意願人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及健保卡註記。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意願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1. 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意願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3.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4. 病人(意願人)符合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2. 病人(意願人)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醫療委任代理人於病人(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其表達醫療意願。

第九條: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積極宣導器官捐贈理念~讓愛延續,您若認同器官捐贈並同意於健保卡註記捐贈意願,請向護理站或本院一樓大廳服務台索取「器官捐贈同意書」,填寫後可自行郵寄或交至本院一樓大廳服務台。

  1. 「器官捐贈同意書」將寄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2. 您可持健保卡至本院一樓大廳服務台查詢器官捐贈意願是否已成功註記。

第十條: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但病人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病人的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對病人的服務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1. 病人有權利拒絕臨床醫學教育的實習醫療人員所執行的臨床活動。
  2. 病人有權利要求拒絕上述活動後,仍受到平等的醫療品質及服務。
  3. 病人有權利要求醫院不得以其他方式勉強或要求病人配合臨床教學活動。

十ㄧ條:本院重視病人「免於疼痛的權利」。病人若有疼痛不適之感受,將依其個別情況進行評估與處置,並持續追蹤評值。

  1. 本院尊重並支持病人及臨終者之疼痛評估和管理疼痛的權利。
  2. 本院人員應了解個人、社會及文化會影響病人及臨終者對疼痛之經驗,鼓勵和支持病人表達其疼痛。

第十二條:若病人對本院之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提出。(抱怨專線04-7238595分機號碼3925、讚美專線 (04)7238595分機號碼3920,網路抱怨信箱D3925c@cch.org.tw、網路讚美信箱D3920c@cch.org.tw,或至服務台索取「意見反應單」,填寫後交給櫃檯工作人員)

  1. 本院的病人及其家屬、探訪親友,均有權利對本院的服務提出任何改進建議或讚美肯定。
  2. 病人或其關係人有權利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等管道表達對本院的意見,對於提供意見者的身份,本院會予以保密。
  3. 本院多處設有意見反應信箱及「意見反應單」,供您投入反應意見,並派有專人回覆及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