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 倫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規章字第 S4 號 民國91年9月9日公布
民國109年5月1日第五次修訂公布
• 宗旨:
基於尊重生命與維護人權,加強醫療人員專業與執業倫理,增進醫病關係,提昇醫療品質,促進醫療服務健全發展,以保障病患與家屬之權益與尊嚴。
• 組織:
- 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任命之。
- 設置委員五人以上,應遴聘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院外委員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 主任委員、委員、秘書任期依「行政備忘錄」之公告。
- 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協助處理委員會事務。
• 任務:
- 研議醫學倫理之政策、規範及作業流程。
- 促進各專業領域之執業倫理。
- 審查有關醫學倫理之爭議案件及接受申訴。
- 提供醫學倫理議題諮詢服務。
- 規劃及推動醫學倫理教育。
- 審查特定醫療行為及器官捐贈移植案件。
- 推動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宜。
• 開會:
- 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要求,召開臨時會議。
• 隸屬:院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