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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Online第181期:簡述食品標示

2022/3/15 上午 12:00:00

簡述食品標示

彰化基督教醫院 陳美櫻 營養師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章是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如果食品標示不清、廣告不實或涉及誇張、容易產生誤解(如涉及生理功能、五官臟器、改變身體外觀等)或涉及醫療效能(如涉及中藥材之效能、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等)會觸法挨罰。「食品標示」指在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了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包裝上的圖畫,如誇張標示,也是違法的。食安法對於包裝、散裝食品、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或需再分裝加工程序者、大小包裝食品等都有相關的食品標示規定(含內容及字體大小,及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產品標示資訊等規定)。

    完整的包裝食品標示,依據食安法第22條需標示的內容:含品名、內容物名稱(內容物含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原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關於食品添加物規定是正面表列,受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在有效日期的標示上,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上,要打印,不可用貼標的方式,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最後日為有效期限之終止日。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含有:”營養標示”之標題、每一份量幾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每份每100公克(毫升)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鈉含量及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含量。要注意的是標示若為0並不表示是無喔!例如每100公克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若不超過0.3公克,規定是可以標示為0的喔。另外膳食纖維屬於碳水化合物,在計算熱量時,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要扣除膳食纖維的克數,最後再加上膳食纖維每克2kcal的熱量。

    關於「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二種類別加以規定。熱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及反式脂肪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不得做營養宣稱。

    政府於109年7月1日起施行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含甲殼類、花生、堅果、含麩質之榖類….等11項及其製品都需做標示,提醒消費者注意以避免過敏者誤食。

    關於食品標示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施行細則中有很多詳細的規定,可上網查詢及洽詢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衛生局。

參考資料: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HACCP管制小組成員繼續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