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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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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員工團體保險加退說明,受理期限:即日起~7/21(五)止,逾期恕不受理。2023.06.21

彰化基督教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

112年度團體保險說明

主旨:員工團保分為:(壹)、自費案。(貳)、公費案。

一.員工自費案

  1. 本院為增加員工暨眷屬保障特委由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辦理員工眷屬團體
    保險,保險費採預扣制;薪資扣款月繳方式,員工可依個人意願自費選
    擇參加。
  2. 本次承保期間自112年07月01日零時起至113年07月01日零時止。
  3. 自費案保障部份微調(員工、配偶、子女意外傷害醫療限額保障調高),請依個人需求斟酌是否續保、加保。

二.調查期間及加退保注意事項及填寫要點

  1. 新加保調查期間:即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逾期不受理),經核保通過後,
    自次月1日零時起正式生效;除新進員工新婚配偶新生子女 開放每月加保外,餘不開放中途加保;另員工於保險期間離職或退休,其員工暨眷屬保險繼續有效至當月月底止,餘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

1).新加保者:被保險人均需填寫加入調查表,投保壽險、健康醫療險、
重大疾病商品者均須填寫健康告知聲明書,核保通過後始承保。

2).續保者:視同原計劃別續保;其受益人依要保書約定為準。

3).不續保:請填寫加入調查表,自112年7月1日零時終止。

4).異動者(計劃異動):係指原已投保,欲等級異動者。員工與配偶須同等級。若保額增加者,須填寫加入調查表與健康告知聲明書(保額減少者僅需
填寫加入調查表),核保通過後始承保,自次月1日零時生效。

5).新進員工新婚配偶新生子女:於符合資格一個月內(須檢附勞保到職加保申請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每月15日前送件,核保通過後,自次月1日零時生效;每月15日後送件,核保通過後,自次次月1日零時生效。

6).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除因員工離職、退休、被保險人死亡時情形,請通知各單位人事部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至該員工離職、退休、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月底止,餘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

  1. 員工本人須先參加後方可附加眷屬,員工與配偶須同等級,且眷屬各項保額不得高於員工本人。
  2. 夫妻同為本院員工時,限個別以員工身分加保,不得以眷屬身分重複加保;眷屬亦不得重複加保。
  3. 員工及配偶參加年齡上限為70(70歲+6個月內);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23(23歲+6個月內);父母親(含配偶父母親)參加年齡上限為80(80歲+6個月內);逾本契約約定最高承保年齡人員(含員工、配偶、子女、 父母)不再續保。
  4. 員工於保險期間離職或退休,則眷屬保險繼續有效至該員工離職或退休之當月月底止。
  5. 本保險之保險金受益人依保單約定如下:醫療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員工身故受益人依法定繼承人順位,眷屬身故受益人為員工。
  6. 相關文件請勿塗改,如有塗改請換表重填或於塗改處簽章。

三.員工自費保險計劃表:(眷屬職業等級限4級內)

本說明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給付限制,以本院與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1. 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 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自本契約生效(指新加保者,自加保日計算)後起第31天起,初次確診羅患重大疾病。
    {癌症(重度)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90天觀察期)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四、加退保申請服務及駐點:

1.總院:每週二、三、四,中午12:00~13:30 (職福會駐點)

   分院:每週一次 (請洽各區服務人員 如下表)

2.申請表格索取地點及各院區服務人員如下表

(a)總院:職福會休閒中心 
(b)中華院區: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c)二林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d)鹿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e)長青院區: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f) 雲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g)漢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h)南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g)自行下載:
     112年自費團保加退申請表檔案下載  填表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112年健康告知聲明書檔案下載 填表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範例:加保表填寫範例檔案下載、健康告知填寫範例檔案下載

    注意:(1)新加保者及調高計劃者必須再列印健康告知聲明書 。
             (2)本次加退申請、健告聲明。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二.員工公費案:(扣繳福利金員工試用期滿隔月自動加保)

本說明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給付限制,以本職福會與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1.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
保險金額之責任。
2.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自本契約生效(指新加保者,自加保日計算)後起第31天起,初次確診罹患重大疾病{癌症(重度)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90天觀察期)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三.本團體保險條款樣本如PDF 待更新中

四.主  辦   單 位:彰化基督教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

五.委任承保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

六.團 險 經 辦 人:職福會幹事 林怡玲(分機: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