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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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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員工團體保險加退說明,受理期限:即日起~7/31(四)止,逾期恕不受理。2025.07.11

彰化基督教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 通知

彰基職福會字:11400005號

更新日期:114年7月24日

受文者:體系各院區全體同工

主  旨:職福會114年度員工團體保險說明

說  明:

  • 團險承攬合約廠商更換說明:
  1. 114年度職福會團險合約由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得標承攬,員工公費案、員工自費案團險合約自114年7月1日起變更為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合約更換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0日迄,送件理賠時間會稍有延遲。
  2. 疾病或意外發生日期於114年6月30日24:00前發生,理賠仍由舊合約廠商凱基人壽負責;員工如有理賠申請需求,請將出險理賠申請單送至職福會。
  3. 自費案保費採預扣制,114年7月保費扣款差異,補扣新舊合約差額保費。
  • 員工自費案:
  • 114年團險簡報檔案下載,其他自費說明如下:
  1. 職福會為增加員工暨眷屬保險保障特委由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辦理員工暨眷屬團體保險,保險費採員工薪資扣款月繳方式,員工可依個人意願自費選擇參加。
  2. 保費採預扣制,114年7月將先行依新保費預扣款(目前承保內)。
  3. 退保或調降,必須待團險公司,彙整(114年8月)後一併退費(預計114年9月薪資)。
  4. 本次承保期間自114年7月1日零時起至115年7 月1日零時止。
  • 員工自費案調查期間及加退保注意事項及填寫要點:
  1. 新加保調查期間: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經核保通過後,自114年8月1日零時起正式生效;除新進員工、新婚配偶及新生子女-開放每月加保外,餘不開放中途加保另員工於保險期間離職退休,其員工暨眷屬保險繼續有效至當月月底止,餘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
  2. 新加保者-被保險人均需填寫加入調查表健康告知聲明書,核保通過後始承保,自114年8月1日零時生效。
  3. 續保者-視同原計劃別續保;其受益人依要保書約定為準。
  4. 不續保-請填寫加入調查表,自114年7月1日零時終止。
  5. 異動者(計劃異動)-係指原已投保,欲等級異動者。配偶須與員工同等級

+保額增加者,須填寫加入調查表健康告知聲明書,核保通過後始承保,自114年8月1日零時生效。
保額減少者,僅需填寫加入調查表,自114年8月1日零時生效。

  1. 新進員工、新婚配偶及新生子女-於符合資格一個月內(須檢附勞保到職加保申請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請填寫加入調查表健康告知聲明書,每月15日前送件,核保通過後,自次月1日零時生效;每月15日後送件,核保通過後,自次次月1日零時生效。
  2. 員工本人須先參加後,方可附加眷屬,且配偶須與員工同等級
  3. 夫妻同為本院員工時,限個別以員工身分加保,不得以眷屬身分重覆加保;眷屬亦不得重複加保
  4. 員工及配偶參加年齡上限為75歲;子女參加年齡上限為25歲;父母親(含配偶父母親)參加年齡上限為80歲
  5. 受益人:醫療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員工身故受益人依法定繼承人順位,眷屬身故受益人為員工。
  6. 相關文件請勿塗改,如有塗改請換表重填或於塗改處簽名。
  • 員工自費保險計劃表:(眷屬職業等級限4級內)

▲本說明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給付限制,以本職福會與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1.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重大疾病:等待期60天,自本契約生效(指新加保者,自加保日計算)後起第61天起,初次確診罹患重大疾病。

{癌症(重度)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90天觀察期)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加退保申請及駐點服務:
  1. 總院:每週二、三、四,中午12:00~13:30 (職福會駐點)
  2. 分院:每週一次 (請洽各區服務人員 如下表)
  • 申請表格索取地點及各院區服務人員如下:

  1. 總院:職福會休閒中心
  2. 各分院區:請洽各區國泰人壽服務人員 (如上表)
  3. 自行下載:

114年自費團保加退申請表檔案下載 填表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114年健康告知聲明書檔案下載 填表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1. 其他注意事項:
  • 新加保者及調高計劃者必須再列印健康告知聲明書 。
  • 本次加退申請、健告聲明。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 員工公費案:(扣繳福利金員工試用期滿隔月自動加保)

 

▲本說明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給付限制,以本職福會與凱基人壽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 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重大疾病:等待期60天,自本契約生效(指新加保者,自加保日計算)後起第61天起,初次確診罹患重大疾病。

{癌症(重度)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90天觀察期)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業務承辦:
  • 合約委任承保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
  • 業務承辦單位:彰基職工福利委員會
  • 職福會團險經辦人:幹事組 林怡玲組長(分機: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