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基督教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
111年度團體保險說明
主旨:員工團保分為:(壹)、自費案。(貳)、公費案。 承保期間自111年7月1日零時起至112年7 月1日零時止。 經由採購統一議價後,今年由中國人壽得標承保。 自費案保費部份微調,請依個人需求斟酌是否續保、加保。
一.員工自費案
(一).說明: 1.職福會為增加員工暨眷屬保險保障特委由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辦理員工暨眷屬團體保險, 保險費採員工薪資扣款月繳方式,員工可依個人意願自費選擇參加。 2.保費採預扣制,111年7月將先行依新保費預扣款(目前承保內)。 3.退保或調降,必須待團險公司,彙整(111年8月)後一併退費。 4.本次承保期間自111年7月1日零時起至112年7 月1日零時止。
(二).調查期間及加退保注意事項及填寫要點:
1.新加保調查期間:即日起至111年7月23日止(逾期不受理),經核保通過後, 自110年8月1日零時起正式生效;除新進員工、新婚配偶及新生子女-開放 每月加保外,餘不開放中途加保;另員工於保險期間離職或退休,其員工暨 眷屬保險繼續有效至當月月底止,餘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
a.新加保者-即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逾期不受理),經核保通過後,自次月1日零時起正式生效;除新進員工、新婚配偶及新生子女 開放每月加保外,餘不開放中途加保;另員工於保險期間離職或退休,其員工暨眷屬保險繼續有效至當月月底止,餘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
b.續保者-視同原計劃別續保;其受益人依要保書約定為準。
c.不續保-請填寫加入調查表,自111年7月1日零時終止。
d.異動者(計劃異動)-係指原已投保,欲等級異動者。員工與配偶須同等級。若保額增加者,須填寫加入調查表與健康告知聲明書(保額減少者僅需填寫加入調查表),核保通過後始承保,自次月1日零時生效。
e.新進員工、新婚配偶及新生子女-於符合資格一個月內(須檢附勞保到職加保申請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每月15日前送件,核保通過後,自次月1日零時生效;每月15日後送件,核保通過後,自次次月1日零時生效。
f.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除因員工離職、退休、被保險人死亡時情形,請通知各單位人事部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至該員工離職、退休、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月底止,餘不開放中途退保作業。
2.員工本人須先參加後方可附加眷屬,員工與配偶須同等級,且眷屬各項保額不得高於員工本人。
3.夫妻同為本院員工時,限個別以員工身分加保,不得以眷屬身分重複加保;眷屬亦不得重複加保。
4.員工及配偶參加年齡上限為70歲(70歲+6個月內);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23歲(23歲+6個月內);父母親(含配偶父母親)參加年齡上限為80歲(80歲+6個月內);逾本契約約定最高承保年齡人員(含員工、配偶、子女、 父母)不再續保。
5.受益人:醫療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員工身故受益人依法定繼承人順位,眷屬身故受益人為員工。
6.本保險之保險金受益人依保單約定如下:醫療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員工身故受益人依法定繼承人順位,眷屬身故受益人為員工。
7.相關文件請勿塗改,如有塗改請換表重填或於塗改處簽章。
(三).員工自費保險計劃表:(眷屬職業等級限4級內)
本說明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給付限制,以本院與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1.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自本契約生效(指新加保者,自加保日計算)後起第31天起,初次確診羅患重大疾病。
四、加退保申請服務及駐點:
1.總院:即日起~7月22日(五) 中午12:00~13:30 (職福會駐點)
分院:即日起~7月22日(五) 每週一次 (請洽各區服務人員 如下表)
2.申請表格索取地點及各院區服務人員如下表
(a)總院:職福會休閒中心 (b)中華院區: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c)二林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d)鹿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e)長青院區: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f) 雲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g)漢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h)南基分院:請洽各區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如表) (g)自行下載: 111年自費團保加退申請表 檔案下載 填表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111年健康告知聲明書 檔案下載檔案下載 填表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範例:加保表填寫範例檔案下載、健康告知填寫範例檔案下載、
注意:(1)新加保者及調高計劃者必須再列印健康告知聲明書 。 (2)本次加退申請、健告聲明。日期請勿填寫(留空白)
二.員工公費案:(有扣繳福利金員工試用期滿隔月自動加)
本說明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給付限制,以本職福會與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1.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自本契約生效(指新加保者,自加保日計算)後起第31天起,初次確診罹患重大疾病。
三.本團體保險條款樣本如PDF檔 待更新中
四.主 辦 單 位:彰化基督教醫院職工福利委員會
五.委任承保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
六.團 險 經 辦 人:職福會幹事 林怡玲(分機: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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