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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為增進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醫療給付權益,並兼顧保險資源有效運用,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差額費用。是以,被保險人如選用全自費之醫療材料,因屬健保署未納入全民健保給付之項目,亦非屬職災醫療給付之項目,故仍須由選擇使用之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Q1:公司在個案留職停薪時,停保個案的勞健保,個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2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故針對職業傷病勞工2年內無法留職停薪,公司需給付原薪,個案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勞保。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得依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規定通知勞保局登記。惟如已終止僱傭關係,則應申報退保。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屆滿(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如不能復工時,應即申報退保。
Q2:個案因傷病,遇到公司百般刁難,想讓個案自行離職,個案有何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59條第2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公司若刁難個案,可請個案至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由勞工局介入處理。
Q3:個案想做職業傷病鑑定,但公司堅持不讓個案做鑑定,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可請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所介入處理。
Q4:公司無預警關廠或個案被公司解聘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司若要歇業,需符合勞基法第11、16、17條,要先預告勞工並給予勞工資遣費。
Q5:職災發生當天老闆才幫個案加保勞保,無法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個案該如何向僱主求償?
可先和僱主協商,若不行再至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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