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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勞保傷病給付的普通傷害補助費是有哪些補助?
遭遇普通傷害住院或罹患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天起,請領50%平均月投保薪資。(住院期間第四天起的薪資補助)
 
Q2:勞保傷病給付的職業傷病補助費是有哪些補助?
因執行職務受傷不能工作,或因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天起,前2個月請領100%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職業傷病補助費,第3個月起請領70%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職業傷病補助費。
 
Q3:職業傷病勞保局已通過,目前還在做復健,無法工作,想要再申請延展,需檢附醫師的診書,那我要用哪位醫師的診斷書呢?
若現在是在復健科持續做復健,就請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即可,是在哪一科別做治療,就由那科醫師開立診斷書申請延展。
 
Q4:我的「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是去年的,還沒用完,今年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無法跨年度使用,今年若有需要,需再去工會或公司拿新的單子。
 
Q5:今年我勞保退保,之前有「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還沒用完,那可以再繼續使用嗎?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於勞工保險退保後就不能使用。
 
Q6:我的職業傷病還在治療,該如何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職業傷病給付可以分階段申請,所以可以等治療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
 
Q7:我想要申請失能給付,有申請的年限嗎?
失能給付要在治療終止,醫師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在2年內提出申請。
 
Q8:我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生傷病事故,但之後就被公司退保,這樣我還可以請領傷病給付嗎?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同一事故的職業災害,退保後一年內還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Q9:我的工作與我勞保投保的工會屬性不同,發生職業傷病時我可以申請勞保嗎?
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保局依個案處理。
 
 
Q10:如果我是疑似職業傷病,老闆開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讓我使用,之後若確定不是職業傷病,則我這段期間的醫療費用需要繳回嗎?
勞保局會審查過後,若發現非為職業傷病,則之前所使用的醫療費用會向公司討回。
 
Q11: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勞保局是看實際的工作年資,還是加保年資計算有無可能是職業病?
勞保局是以加保年資來計算。

              職業傷病的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職業傷病包含職業傷害及職業病。相對於外傷式的職業傷害,職業病往往是長期潛伏的慢性疾病。
     「職業傷害」的定義「在工作中毫無預警或是因工作引起的突發事件,而造成身體的傷害。」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稱為職業傷害。
     
    「職業病」的定義為,凡因職業上的原因,與有害人體健康之因素接觸而導致疾病,或使原有的疾病加重,此疾病稱為職業病。也就是說,「因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有關,或是直接在工作場所所發生的傷害。」即稱為職業病。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職業疾病往往是長期潛伏的疾病。當發生疑似職業病時,需經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的診斷及到工作現場參考勞工工作的製作流程、環境、暴露情形、罹病原因等相關因素,而當有相關的因果關係時才可認定為職業病。

     職業傷害的致病因素有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蒸氣、氣體及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因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當第一次發生職業傷害時,往往第二次職業傷害的機率較大。而工作方式、人員、環境、作業活動、機械工具、材料與成品等所構成的互動,常顯示為職業傷害的主要因素。一般認為,80%的事故原因源自不安全的行為,其餘的20%是不安全的狀況所促成。當工作速度最快和產量最高之際,會是職業傷害發生的高峰。

  • 物理性因素:異常氣壓會造成潛水夫病,異常溫度會導致熱傷害或凍傷,長期全身或局部振動會導致肩頸傷害,吵雜的噪音環境會造成聽力損失,游離輻射會造成惡性貧血、皮膚炎或不孕症等及非游離輻射會造成白內障及網膜損傷等症狀。
  • 化學性因素:有機溶劑、粉塵、酸鹼溶液及重金屬等,會造成急慢性中毒、灼傷及癌症等症狀。
  • 生物性因素:致病微生物會導致過敏及感染,動植物咬傷或傳染會造成腫痛、中毒與傳染病等症狀。
  • 人體工學因素:工作環境、設備、負重及工作姿勢等導致足痛、腕道症候群及脊椎傷害等症狀。
  • 心理因素:長期輪班或心理壓力會導致憂鬱症及其他病痛等。

        1.  盡快送到大醫院,以免因設備技術不足而延誤治療。
 
2.  固定在同一家醫院持續接受治療,定期看門診及復健等。
3.  一切醫療證明與收據都要妥善收集保存。
4.  為避免申請上的困擾,最好選擇到制度完整並設有職業病門診的大醫院。
5.職業傷病發生後應馬上通知工會及老闆,要求保留完整職業傷病現場,以便鑑定職業傷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歸屬。
6.  現場安全設施不足的地方應拍攝照片存證。
7.  立刻通知勞工主管機關及勞檢所,請求儘速進行職業傷病調查並保存證據,也可通報管區派出所,請求備案。
8.  如果老闆故意逃避補償責任,勞工只能自行向法院提出告訴,到時必須自行舉證,因此請求儘速調查與完整保留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9.  伴隨職業傷病而來的往往是工作權的問題,老闆可能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或是勞工的勞動力因為受傷而有所減損,老闆解雇職業傷病工人屢見不鮮,更甚者是根本不承認僱傭關係的存在。所以平常最好養成保留薪資單、薪水袋的習慣,作為職業傷病發生時可以證明自己的僱傭關係的證據。
10.  職業傷病發生後,可以打電話到勞保局查詢自己的勞保有沒有被退保。
11.  請假務必按照一定的規定程序請假,以避免因為曠工等的藉口而被解雇。(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傷病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公傷病假無期限限制。)
12.  職業傷病發生後,可向雇主申請公傷假。也可向雇主或勞保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醫院就醫,可免除自付額之醫療費用,至於醫院向就醫者收取之現金部分(掛號費及勞保局不給付者),將其收據向雇主請領已付之金額。
13.  就醫期間無法工作者,可向雇主請領「原領工資」。若雇主未給予原領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給付」。若是醫療後變成殘廢時,可向雇主及勞保局請領「殘廢給付」。
14.  若因職業傷病而死亡,受益人依法向補償或賠償義務人請求各項給付,可以請求受益人之身份,如民法與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不同,團體保險之受益人是民法之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因不同法律有其不同規定,應特別留意。
15.  勞資雙方或其他有賠償之權利及義務,當事人協議達成和解後,應訂立「和解書」。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所需文件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4.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應另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影本。

5.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另檢附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自付差額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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