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請假規範
類別 |
說明 |
護生 |
(1) 實習期間依照實習單位特殊性而定,如部份休假日與學校規定不同時,而需另外補實習時數者,由實習教師或臨床教師與單位護理長共同協調後,依預定時間完成實習。 (2) 請假需向實習教師或護生實習教師提出,手續依學校規定辦理,並由實習指導教師或護生實習輔導員知會護理長。 |
其他實習生 |
請假應先口頭請示實習單位教學負責人,經同意後再依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該手續應於3天內完成。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查課不在者,均以曠課呈報學校。 |
<假別>
(1)公假:經本院或各院校核准之考試與團體活動者。
(2)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住院者(應檢附醫師證明)。
(3)喪假:直系親屬死亡者,可給予一星期內之喪假。
(4)颱風假:比照彰化縣政府公告不上班為標準。
*病假及公假需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