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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經費彈性支用額度之使用範圍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彈性額度之支用規定

  • 額度計算: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若為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
    • 總額含 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
  • 支用範圍
    • 包含在業務費用, 故可用於原核定之人事費及耗材試藥行政費等
    • 101/10/26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
      1. 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為與計畫相關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行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附件二》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
      2. 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費用,不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
      3. 所列不受行政院規範部分項目,除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外,以各項目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
    • 102/1/2 ~ 臺會綜二字第1020000359號
      1. 計畫執行機構內人員(非計畫內相關人員)因個人之專業知識支援研究計畫而應邀出席相關會議或為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依本會於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得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於彈性支用額度內,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列支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及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鐘點費;除上述情形外,據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精神,機構內人員不得支給其他任何名義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附件二: 彈性支用額度所指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限制及說明

行政院規範

說明

行政院93年9月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頒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3點及第9點第2款,有關本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及稿費之規定。

同一執行機構人員支援計畫研究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得支給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

行政院99年2月25日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頒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項及第3項,有關除因急要公務者外,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自行駕車者,不得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之規定。

考量「急要公務」難以認定,例如田野調查地處偏遠、研究實驗之深夜加班、逾時、儀器使用特性之限制、研究主題之習性觀察、取樣時間等變數甚多,得依實際研究需要核實報支。

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有關各機關學校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禮券外,其餘一律不得購買之規定。

為提高受訪者或受試者之意願,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得以提供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行政院96年9月12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509號函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2點第1款,有關鐘點費支給標準之規定。

(內聘人員每小時800元、外聘人員每小時1,600元)

同一執行機構人員支援計畫研究相關講座並非屬計畫主持人個人本職業務,其鐘點費之支給得以外聘專家學者個人身分予以從寬認定,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

行政院93年7月12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報酬。

依教育部另訂之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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