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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費變更申請與表格

 

『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費變更後經費項目表」 ( 檔案下載 ,於變更經費時附上簽呈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整報表 」 ( 檔案下載、 填表範例 )

  1. 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彙報補助項目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如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之核列或增聘費用變更、研究設備購置項目變更、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變更等),請簡要敘明變更核准文號、日期及內容,並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隨同收支明細報告表等文件一併函送本部。
  2. 適用執行起日為107年8月1日起之計畫。

 

依據『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提出變更申請,摘要如下: 

一、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一次核給多年期(同一計畫編號)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跨年度調整支用。

二、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本部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但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本部。

三、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四、依前項規定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須於本部線上系統登錄。

五、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部備查。

六、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及完備申請與審核之紀錄以備查考;但國外差旅費累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執行機構須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始得流用,除特殊情形外,應事先為之。

七、因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須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始得追加經費,除特殊情形外,應事先為之。

八、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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