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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與青少女的權利:未成年未婚懷孕引發的深刻思考2019.04.01

  • 案例說明:

陳小姐17歲,未婚,超音波預估妊娠12週,家人發現強制要求人工流產並提出要提告男方;陳小姐明確表示是自願與男方發生性行為,並且希望留住胎兒,拒絕引產。

  • 倫理困境:

未成年且未婚懷孕的青少女是否有決定是否繼續懷孕/引產的決定權?

  • 決議及建議:

法律層面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2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須依懷孕婦女之自願,若為未婚未成年人,則同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陳小姐拒絕人工流產,院方不得違反其意願施行人工流產。另,優生保健法相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應屬特別法,因此優生保健法之適用優先於病人自主權利法。

刑法第227條規定,未滿16歲者,縱得其同意而與其性交,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要件;因此若男方與當事人性行為時,當事人是出於自願且已滿16歲,其男方就無違反刑法之虞。

倫理層面

陳小姐雖未成年,但已接近成年,其思考與判斷在比例上應得更多尊重。在另一方面,陳小姐之家人的擔憂,也是有所本。因為未成年之青少女,身心發展還未完全成熟,社會經濟能力往往仍須原生家庭之支持。

從國內外研究均顯示,青少女之懷孕,往往有更高之妊娠風險、也影響其教育、將來之經濟所得。青少女懷孕也有更高的機會成為單親家庭。然而,以青少年之心態,家長越強烈的情緒反彈,往往適得其反。

因此,建議由社工、關懷師協助關心及溝通或轉介客觀之第三方,例如青少年或兒心門診,與陳小姐及其家人會談,商討比較圓滿之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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