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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同意書是作什麼用的?我為什麼要簽?2021.02.18

我來醫院開刀或作檢查時,醫師護士總是要我簽一張同意書。

請問,這張同意書是作什麼用的?我為什麼要簽?

 

     

同意書是您的人權保障書,也表示現代醫療對人權的尊重。沒有同意書,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在您的身上作任何的醫療處置。

        這個人權的概念在20世紀60年代起源於美國,它具體的表現了對人格尊嚴和權利的尊重。每一個具備獨立判斷能力的人,有權利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種與其所患疾病相關的醫療信息。瞭解以後,個人針對醫務人員所提出的診療計畫,在非強制的狀態下自行決定取捨,並且簽下同意書,也就是所謂的『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這個作法目前已被國際醫學界廣泛執行,並被廣大群眾所認同,而且已經成為一項基本的臨床倫理原則。知情同意書的簽署是一個具體的『以病人為中心』的表現。

       我國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臨床的實務上,不只是手術或麻醉依法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很多重要的醫療措施,都需要事先的溝通與說明,讓病人及家屬瞭解,做某種處置(包括檢查、手術或藥物治療)的理由,可能帶給病人的好處及危險,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如果不做,可能的後果如何等等,以及一旦發生併發症時的處理方法。等到雙方都達成共識以後,用這張同意書來記錄雙方的決定。

醫師在選擇某些處置時,應本著醫學倫理的「不傷害原則」及「行善原則」,充分尊重病人的「自主原則」。如果病人所做的選擇,可能是不利於病情,醫師應盡所能,詳為解說,協助病家做最合理的選擇。

當然,在臨床工作中病人的知情同意權有時可能無法實現,如危重疾病人者搶救時;病人缺乏判斷能力時(如精神障礙者);某些信息可能對病人帶來嚴重傷害時(如癌症病人);或者病人自身拒絕了解相關診療信息時。在這幾種特殊情況下,醫護人員應遵循尊重人格(respect for persons)、行善(beneficence)、不傷害(nonmaleficence)和正義(justice)等一般醫學倫理原則,向病人家屬或代理人真實告知與醫療有關的一切信息,並徵得理解和同意。

缺乏好的溝通技巧,是引起醫療糾紛最多的原因。知情同意書的簽署是一個絕佳的溝通的機會。醫療人員如果用愛心與智慧,用病人聽得懂的語言,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病人及家屬也以開放的態度來瞭解整個醫療過程,雙方取得共識,一起簽署同意書,這樣將使醫療服務人性化,醫病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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