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臨床技能測驗標準化病人認證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OSCE 辦公室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OSCE 辦公室 104 年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執行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委辦之醫學臨床技能測驗(以下簡稱 OSCE),建立一致之標準化病人(以下簡稱 SP)訓練,以培育符合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要求之 SP,特訂定本認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標準化病人背景資格:
(一)年齡:20~70 歲。
(二)職業:不限,然基於?避原則,醫療人員考試之補教人員及特殊情事者,不得擔任。
(三)教育程度:不限,但需具備良好之中文聽、說、讀、寫能力。並能清楚表達自我想法及見解。
(四)人格特質:有奉獻之熱誠、具責任感、守時、演出準備充足、反應快、專注力佳、配合度高。
(五)其它:身心健康狀況良好,未患特殊或傳染性疾病。
三、 新進 SP 接受推薦須具下列資格:
接受由各參加學校主辦、台灣標準化病人協會協辦之課程下列全部課程:
1. SP 通識課程:至少 2 小時
2. 表演或戲劇訓練課程:至少 2 小時
3. 教案訓練課程:至少 2 小時
4. 教案演出經歷:至少參與 2 梯次 OSCE 教案演出
四、 各校辦理之培訓課程,其課程內容應先送交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認可,認可之課程時數可保留 3年。
五、 具第三條資格者,由學校造冊送交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認證,並接受本學會所進行之輔導與監督。
六、 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七、 認證展延:
1. 認證有效期限內,曾參加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辦理之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並擔任 SP 演出累計 2 梯次以上或各校教案演出經歷 4 小時且累積課程(以學會辦理之年度標準化病人訓練師資工作坊教材)時數 4 小時者,得以申請展延。每次申請通過審查者得展延三年資格。
2. 認證展延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到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3. 認證過期一年內,仍得辦理認證展延,唯展延之效期與有效期限內申請展延認證之期限相同,但認證過期後至申請展延通過審查前,不得擔任醫學臨床技能測驗之標準化病人。
4. 認證過期一年以上,視同新訓人員,須重新辦理認證。
八、 未經本要點通過認證或認證過期者,不得擔任醫學臨床技能測驗之標準化病人。
九、 本要點經 OSCE 辦公室會議通過並報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