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 或 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項目申請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申請本項計畫,並以提出三年至五年研究計畫為優先。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視為新進人員。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
(七)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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