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考官認證要點
民國101年12月10日醫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1月23日OSCE辦公室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月26日OSCE辦公室104年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執行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委辦之臨床技能測驗(以下簡稱OSCE),培育具評分資格之考官,
特訂定本認證要點(已下簡稱本要點)。
二、 考官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西醫專科醫師。
(二) 具臨床教學經驗之主治醫師。
三、 具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由各校院推薦為OSCE之評分考官:
(一) 曾擔任「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試務主持人、考場主任、副主任三項職務
任何一項且任期滿一年者。
(二) 新訓人員須接受以下由各參加學校自行舉辦之OSCE全部課程內容:
1. OSCE基本課程:至少4小時
2. OSCE評分方法課程:至少2小時
3. OSCE考試實際評分:至少4小時
四、 各校辦理之培訓課程,其課程內容應先送交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認可,認可之課程時數可保
留3年。
五、 具第三條任何一項資格者,由學校造冊送交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認證,並接受本學會所進行
之輔導與監督。
六、 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七、 認證展延:
1. 認證有效期限內,曾參加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辦理之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並擔
任考官評分累計2梯次以上者[擔任備用考官者,累計2梯次以上且各校OSCE考試實際
評分(或影帶演練評分)2小時以上者]或以各校OSCE考試實際評分(或影帶演練評
分)4小時以上者或最近3年曾擔任醫學臨床技能測驗之試務主持人、考場主任、考
場副主任三項職務任何一項一年以上者,得以申請展延。每次申請通過審查者得展延
三年資格。
2. 認證展延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到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3. 認證過期一年內,仍得辦理認證展延,唯展延之效期與有效期限內申請展延認證之期限相同,
但認證過期後至申請展延通過審查前,不得擔任醫學臨床技能測驗之考官。
4. 認證過期一年以上,視同新訓人員,須重新辦理認證。
八、 未經本要點通過認證或認證過期者,不得擔任醫學臨床技能測驗之考官。
九、 本要點經OSCE辦公室會議通過並報一學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台灣醫學教育學會OSCE辦公室